
防止歧视 - 主管人员的参考指引
A. 违反香港四条反歧视法例的行为
| 01 | 现时,香港共有四条反歧视法例,即《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根据条例,任何人在订明活动范畴内基于某人的性别、婚姻状况、怀孕、餵哺母乳、家庭岗位、残疾或种族而作出的歧视行为,即属违法;而性骚扰、基于餵哺母乳的骚扰,以及基于残疾或种族而作出的骚扰及中伤,亦属违法。歧视/骚扰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径: a. 性别、婚姻状况、怀孕、餵哺母乳歧视/骚扰
(有关性骚扰的投诉或事宜,请参阅专为此制定的另一套相关指引。) | ||||||
b. 残疾歧视、骚扰及中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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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家庭岗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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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种族歧视、骚扰及中伤
如需更多资料,请参阅平等机会委员会网页 www.eoc.org.hk/zh-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