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请求
08如要求人士相信他们可根据《多元共融政策》提出使用校园设施的特定请求,应先向设施经理寻求协助,务求在合理时间内迅速达成解决方案。
09在此阶段,设施经理应与要求人士联络,以彻底了解该请求涉及的事宜。要求人士可以(但非必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及/或提供支持该请求的数据(例如医疗纪录,如适用)。不过,如果要求人士提供了此类数据,则设施经理必须考虑该数据后才作出初步决定。设施经理不可在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情况下收集、复制或保存要求人士的任何个人资料(例如他们的姓名、电话号码、电邮地址、身份证号码或医疗纪录所载的任何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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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要求人士的请求后,设施经理须参考以下有关因素后尽快作出决定(下列例子并非所有考虑因素):

a) 使用校园设施的资格(例如:没有使用资格的人士提出与某体育中心有关的请求);

b) 安全、健康和医疗因素(例如:消防规例优于本指引列出的其他原则;医疗设施的使用以健康和医学因素为优先);

c) 要求人士的个人情况(根据医疗纪录(如适用))(例如:有特定需要的人士:残疾人士使用交通设施;孕妇使用休息设施;跨性别者使用洗手间;某族群人士使用特定设施;在公共场所或备有合理设施的地方喂哺母乳等);

d) 对所有相关持份者的影响(例如:为方便某轮椅使用者而装设的斜道,亦可能惠及有类似需要的其他人士和搬运货物的人员;基于私隐原因,某些宿舍房间可能会分配给指定性别,其权利可能会与本指引中的其他一般因素作权衡考虑);

e) 成本和资源,包括一次性成本、经常性开支、替代安排的可行性和结构困难(例如:在某类型的多层建筑物中加装升降机可能在财务或技术上不可行;在更衣室内安装任何形式的隔板并不可行的情况下,使用者可能因处于裸体状态而产生严重尴尬,则可能不会满足所有要求人士的需求);

f) 设施的具体设计或用途(例如:用于跳水运动的跳水塔的设计可能本身是轮椅使用者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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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对同类案件给予相同的处理」原则,处理请求时应采纳以下做法:

a) 凡任何可顺利解决的请求,设施经理必须作书面纪录,内容包括以下数据:(i)日期;(ii)地点;(iii)请求;和(iv)相关考虑因素和随后的决定(见附件)。设施经理在收集、发布及保留任何属于要求人士的个人资料时,均须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处理。所有此类纪录应以易于存取的方式保存,以便设施经理将来用作先例参考。

b) 上述纪录须尽快抄送多元共融事务处作保存,以确保校园各处均以一致的原则处理请求。

c) 设施经理作出任何初步决定前必须参考先例。相应的部门须作内部纪录以备将来参考,而多元共融事务处亦会把过去的请求集中存档。若先例与本指引相抵触,则以后者为准。

d) 如设施经理初步决定不接纳要求人士的请求,则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多元共融事务处以作记录。多元共融事务处可咨询其他相关方和/或获指派之副校长,和/或寻求外部法律意见或专业意见,并向设施经理提供建议,及在合适时协助寻求提供合理便利所需的资源。

12根据本指引处理的个案,设施经理须就要求人士的关注,了解请求的实况和性质,并提供适当支持和协助。多元共融事务处将适时向要求人士提供有关《多元共融政策》和投诉程序的信息,并与设施经理跟进以采取适当的预防或补救措施。有关请求应以公平及实际可行的方式处理。视乎法律和私隐问题而定,处理个案过程的文字纪录应适当地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