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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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害的發生是當任何人給予另一人(“受害人士”)差於其他人在相同情況下獲得之待遇,由於受害人士或其他人(“第三者”):

    a)    根據大學防止性騷擾政策提出或打算提出投訴;或

    b)    提交或打算提交有關投訴的資料或文件;或

    c)    在調查投訴過程中以證人身分提供資料或打算提供資料;或

    d)    根據大學防止性騷擾政策合理維護自己或其他人的權利。

如遇到上述情況,受害人士或第三者可以根據受逼害的理由提出投訴。

13任何大學教職員或學生提出真誠的投訴、參與調停、在調查投訴過程中提供資料、或參與正式紀律程序,均不應因此而遭受逼害或報復。然而,如有任何教職員或學生提出虛假或惡意的投訴,或在任何調停或投訴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大學對此保留採取紀律處分的權利。
14處理受逼害投訴的程序大致上與處理性騷擾投訴的程序相同。但最後的裁定由小組召集人作出。
15如證實發生逼害行為,大學將依照現行紀律程序或其他大學適用的條例或規則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