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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歧視投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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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投訴
引言
適用範圍
一般原則
違法行為
投訴程序
非正式解決程序
正式投訴
提出投訴
調停
正式調查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
紀律程序
政策檢討
釋義
處理歧視、騷擾和中傷查詢及投訴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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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投訴
2
正式投訴
2.1) 提出投訴
(a)
如未能透過非正式程序解決事件,或投訴人決定不採取非正式程序解決事件,投訴人可填寫表格向「歧視及性騷擾調停/投訴小組」(小組)提出正式投訴。一般情況下,投訴人須於知悉或理應知悉該指稱行為後6個月內提出正式投訴。
(b)
委員會秘書接獲書面投訴後,會進行初步調查,決定是否有表面證據證明任何教職員或學生可能曾經歧視、騷擾或中傷他人。委員會秘書在適當的情況下,可安排與投訴人及答辯人會面,以收集更多資料。
(c)
一般而言,委員會秘書會在接獲投訴後4個星期內提交初步調查書面報告予小組召集人考慮。
(d)
小組召集人可採取適當行動,包括:
(i)
將投訴轉介委員會秘書,在各方的同意下進行調解;
(ii)
將投訴轉介小組再作調查;
(iii)
將事件轉介相關的校外機構,例如執法機關;
(iv)
採取其他合適的安排,包括根據大學現行的政策及程序(例如:《處理嚴重失當行為的程序》、《大學僱員申訴程序》、《處理學生投訴程序》、 《防止性騷擾政策》等),將事件轉介相關部門處理;或
(v)
不接納該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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