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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歧視投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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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解決程序
引言
適用範圍
一般原則
違法行為
投訴程序
非正式解決程序
正式投訴
提出投訴
調停
正式調查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
紀律程序
政策檢討
釋義
處理歧視、騷擾和中傷查詢及投訴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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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解決程序
01
非正式解決程序
(a)
如教職員或學生認為自己曾遭受任何形式的歧視、騷擾或中傷,便應儘快採取行動,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尋求直屬上司、部門主管、學系行政人員或指導老師/聯絡人的協助,以達成非正式的解決方案。
(b)
如未能透過非正式程序滿意地解決事件,有關教職員或學生可聯絡多元共融事務處(事務處)的負責人員,即「防止歧視及性騷擾委員會」秘書(委員會秘書),尋求意見和協助。委員會秘書將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對事件進行初步評估,以決定是否可能構成歧視或騷擾。在這階段,有關教職員或學生無需提交書面投訴。請參閱夾附的流程圖,以了解處理歧視、騷擾及中傷的查詢和投訴的程序。
(c)
如根據本「程序」決定個案不可能構成歧視、騷擾或中傷,個案將不予處理。委員會秘書會通知有關教職員或學生相關決定和原因。如根據第B1段提及的範疇決定個案可能構成歧視、騷擾或中傷,委員會秘書會向相關教職員或學生提供處理方案。若個案不屬本程序範疇,委員會秘書經徵詢事務處處長後,會根據事件的類別轉介予相關學系/部門處理。有需要時,委員會秘書會擔當聯絡人角色,通知相關教職員或學生個案的進展情況。一般而言,查詢會在10個工作天內處理。
(d)
如個案屬本「程序」範疇內,委員會秘書會在徵求投訴人的同意後,適切地嘗試以非正式的程序處理投訴。委員會秘書會就投訴人的問題,了解事實和投訴性質,並向投訴人提供適當協助,包括作出輔導。委員會秘書將在適當情況下向投訴人提供「政策」和投訴程序的資料、以及處理投訴的不同方案,並就投訴涉及之指控通知答辯人,有需要的話也會採取合適的預防或補救措施來處理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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