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程序
01如確定大學某教職員或學生曾作出歧視行為,且應就該行為受到紀律處分,大學有權展開相關的紀律程序,並向該名教職員或學生採取適當的紀律處分。
02為免存疑,《處理歧視投訴程序》與大學其他處理僱員失當行為的正式程序[1]中的「初步評估」與「正式調查」屬相類步驟,經各有關程序評估與調查後的建議,包括紀律處分(除終止聘任的建議外)可予以執行。若按照本「程序」處理的個案,若建議終止有關僱員的聘任者,其上訴則按《處理嚴重失當行為的程序》處理。
 

[1] 除《處理歧視投訴程序》外,大學可按失當行為的性質,採用以下的紀律程序:

  • 若為失當的研究行為,應按《研究政策》處理。
  • 若是性騷擾的投訴,應按《防止性騷擾政策》處理。
  • 若屬不受大學其他程序涵蓋的嚴重失當行為,應按《處理嚴重失當行為的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