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止歧視 - 提出歧視投訴人士的參考指引
A. 違反香港四條反歧視法例的行為
| 01 | 現時,香港共有四條反歧視法例,即《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根據條例,任何人在訂明活動範疇內基於某人的性別、婚姻狀況、懷孕、餵哺母乳、家庭崗位、殘疾或種族而作出的歧視行為,即屬違法;而性騷擾、基於餵哺母乳的騷擾,以及基於殘疾或種族而作出的騷擾及中傷,亦屬違法。歧視/騷擾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行徑: a. 性別、婚姻狀況、懷孕、餵哺母乳歧視/騷擾
(有關性騷擾的投訴或事宜,請參閱專為此制定的另一套相關指引。) | ||||||
b. 殘疾歧視、騷擾及中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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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家庭崗位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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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種族歧視、騷擾及中傷
如需更多資料,請參閱平等機會委員會網頁 www.eoc.org.hk/zh-hk。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