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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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害的发生是当任何人给予另一人(“受害人士”)差于其他人在相同情况下获得之待遇,由于受害人士或其他人(“第三者”):

    a)    根据大学防止性骚扰政策提出或打算提出投诉;或

    b)    提交或打算提交有关投诉的资料或文件;或

    c)    在调查投诉过程中以证人身分提供资料或打算提供资料;或

    d)    根据大学防止性骚扰政策合理维护自己或其他人的权利。

如遇到上述情况,受害人士或第三者可以根据受逼害的理由提出投诉。

13任何大学教职员或学生提出真诚的投诉、参与调停、在调查投诉过程中提供资料、或参与正式纪律程序,均不应因此而遭受逼害或报復。然而,如有任何教职员或学生提出虚假或恶意的投诉,或在任何调停或投诉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大学对此保留採取纪律处分的权利。
14处理受逼害投诉的程序大致上与处理性骚扰投诉的程序相同。但最后的裁定由小组召集人作出。
15如证实发生逼害行为,大学将依照现行纪律程序或其他大学适用的条例或规则採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