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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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书面投诉须于下列时限之内提出,以较后者为准:

i)     从投诉人知悉或理应知悉性骚扰行为,或因其指控的性骚扰而採取行动后的六个月内;或
ii)     于调停工作完成或中止后30个工作天内。

32除非「歧视及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召集人准予延长时限,否则调查小组由接获书面投诉到提交实情调查报告,整个调查过程不得超过80个工作天。
33「歧视及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召集人须在接获实情调查报告后15个工作天内,将实情调查报告的结果通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34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须在接获实情调查报告的结果后15个工作天内,向「歧视及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召集人提交书面上诉。
35「歧视及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召集人须在接获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上诉理据后成立专责小组。专责小组须在接获上诉理据的30个工作天内,向小组召集人报告有关的裁定。
36「歧视及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召集人须在接获专责小组的裁定后15个工作天内,向获指派之副校长呈交最后报告。如未有接获任何上诉理据,小组召集人须审核实情调查报告,并须于15个工作天内向获指派之副校长呈交最后报告。
37获指派之副校长的裁决须在接获最后报告后15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38如性骚扰投诉成立,被投诉人可在接获获指派之副校长的裁决后15个工作天内,向校长提出上诉。校长接获被投诉人的上诉后,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作出决定。
39「歧视及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召集人可基于合理的理由,延长上述有关时限。如小组召集人认为考虑接受逾时处理的投诉是公平合理的,亦可以考虑接受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