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的法律定义
| 04 |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第2(5)条: 「就本条例而言,任何人(不论如何描述其身分) - a) 如 - (i) 对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欢迎的获取性方面的好处的要求;或 (ii)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径, 而在有关情况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顾及所有情况后,应会预期该女性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或 b) 如自行或联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径,而该行径造成对该名女性属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环境,该人即属对该女性作出性骚扰。」 |
| 05 |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2(8)条,性别歧视的条文适用于男性及女性。上述对性骚扰的法律定义适用于男性遭受性骚扰的情况,并可因应情况作出必需的修订。 |
| 06 | 《性别歧视条例》第23条进一步规定发生在工作场合中不同形式的性骚扰是违法的,这规定适用于大学的教职员、外判员工、指定代表/佣金经纪人或求职者。 |
| 07 | 《性别歧视条例》第39条适用于教育机构。就本大学而言,如任何僱员对本大学的学生或将会成为本校学生的人士作出性骚扰,即属违法。同样地,如任何学生或将会成为本校学生的人士对大学其他学生或将会成为本校学生的人士或大学教职员作出性骚扰,亦属违法。 |
| 08 | 请在律政司网页(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浏览《性别歧视条例》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