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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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及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可按投诉人或被投诉人的要求,以调停方式解决争端。在一般情况下,尝试进行调停毋须提出书面投诉。

调停是双方自愿参与的过程,小组只会在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双方同意下才进行调停。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不会因为参与调停而丧失任何法律权利或补偿。如在调停过程中未能达致和解,投诉人仍可继续行使其权利。

如在调停过程中达成和解,双方可订立一份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书,记录和解的条款。

24小组召集人将委任两名不同性别的小组成员对争端进行调停,而「防止歧视及性骚扰委员会」秘书将成为调停小组的秘书。
25调停工作的时限是接获投诉后的40个工作天。而小组召集人可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及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延长调停时限。假如在该段时限内未能透过调停解决争端,或任何一方决定终止调停,投诉人可循正式调查途径继续追究该事件。在这情况下,投诉人须向「歧视及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提出书面投诉。
26投诉人可选择不经由调停程序,直接向「歧视及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提出书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