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违反香港四条反歧视法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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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香港共有四条反歧视法例,即《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根据条例,任何人在订明活动范畴内基于某人的性别、婚姻状况、怀孕、餵哺母乳、家庭岗位、残疾或种族而作出的歧视行为,即属违法;而性骚扰、基于餵哺母乳的骚扰,以及基于残疾或种族而作出的骚扰及中伤,亦属违法。歧视/骚扰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径:

a.    性别、婚姻状况、怀孕、餵哺母乳歧视/骚扰

(i)

性别/婚姻状况歧视

  • 根据员工的性别/婚姻状况而作出升迁及加薪的决定。
(ii)

怀孕歧视

  • 因求职者/学生怀孕而不予聘用/取录。
  • 僱主坚持要求所有员工加班工作,有员工因怀孕未能加班工作而受罚。
(iii)

餵哺母乳歧视/骚扰

  • 即使餵哺母乳的女性是最符合某职位条件的申请人,却因为要餵哺母乳而不予聘用。
  • 在餵哺母乳的女性面前拿餵哺母乳来开玩笑。

(有关性骚扰的投诉或事宜,请参阅专为此制定的另一套相关指引。)

 

b.    残疾歧视、骚扰及中伤

(i)

残疾歧视

  • 基于学生的残疾而不予取录。
  • 僱主因认为员工日后会旧病復发而解僱病癒復工的员工。
  • 不给予有书写障碍的学生较长的应试时间。
(ii)

残疾骚扰

  • 针对别人的残疾而作出嘲笑、挖苦或辱駡的行为。
(iii)

残疾中伤

  • 在公开予教职员及学生参与的活动中发表讲话表示残疾人士的无能是社会的包袱。
 

c.    家庭岗位歧视

  • 因申请人有初生儿而即使符合入学资格亦不予取录。
  • 僱主因担心有婴孩的员工未能到外地公干,即使员工符合资格亦不予擢升。
  • 僱主坚持要求所有员工加班工作,因而解僱要照顾年幼孩子而不能加班的员工。
 

d.    种族歧视、骚扰及中伤

(i)

种族歧视

  • 基于肤色而拒绝少数族裔学生加入某学生组织。
  • 基于求职者的种族而不予以聘用。
  • 在没有充分理由下全面禁止教职员及学生留鬍子,可能对某些族群(习俗上必须留鬍子的族群)造成歧视。
(ii)

种族骚扰

  • 嘲笑或挖苦别人的种族背景、口音、习俗等。
(iii)

种族中伤

  • 公开发布或发表针对校园内个别种族人士的侮辱性言词。

如需更多资料,请参阅平等机会委员会网页 www.eoc.org.hk/z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