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請求
08如要求人士相信他們可根據《多元共融政策》提出使用校園設施的特定請求,應先向設施經理尋求協助,務求在合理時間內迅速達成解決方案。
09在此階段,設施經理應與要求人士聯絡,以徹底瞭解該請求涉及的事宜。要求人士可以(但非必要)以書面形式提出請求,及/或提供支持該請求的資料(例如醫療紀錄,如適用)。不過,如果要求人士提供了此類資料,則設施經理必須考慮該資料後才作出初步決定。設施經理不可在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情況下收集、複製或保存要求人士的任何個人資料(例如他們的姓名、電話號碼、電郵地址、身份證號碼或醫療紀錄所載的任何個人資料)。
10

在收到要求人士的請求後,設施經理須參考以下有關因素後儘快作出決定(下列例子並非所有考慮因素):

a) 使用校園設施的資格(例如:沒有使用資格的人士提出與某體育中心有關的請求); 

b) 安全、健康和醫療因素(例如:消防規例優於本指引列出的其他原則;醫療設施的使用以健康和醫學因素為優先); 

c) 要求人士的個人情況(根據醫療紀錄(如適用))(例如:有特定需要的人士:殘疾人士使用交通設施;孕婦使用休息設施;跨性別者使用洗手間;某族群人士使用特定設施;在公共場所或備有合理設施的地方餵哺母乳等); 

d) 對所有相關持份者的影響(例如:為方便某輪椅使用者而裝設的斜道,亦可能惠及有類似需要的其他人士和搬運貨物的人員;基於私隱原因,某些宿舍房間可能會分配給指定性別,其權利可能會與本指引中的其他一般因素作權衡考慮); 

e) 成本和資源,包括一次性成本、經常性開支、替代安排的可行性和結構困難(例如:在某類型的多層建築物中加裝升降機可能在財務或技術上不可行;在更衣室內安裝任何形式的隔板並不可行的情況下,使用者可能因處於裸體狀態而產生嚴重尷尬,則可能不會滿足所有要求人士的需求); 

f) 設施的具體設計或用途(例如:用於跳水運動的跳水塔的設計可能本身是輪椅使用者無法使用)。

11

按照「對同類案件給予相同的處理」原則,處理請求時應採納以下做法: 

a) 凡任何可順利解決的請求,設施經理必須作書面紀錄,內容包括以下資料:(i)日期;(ii)地點;(iii)請求;和(iv)相關考慮因素和隨後的決定(見附件)。設施經理在收集、發佈及保留任何屬於要求人士的個人資料時,均須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處理。所有此類紀錄應以易於存取的方式保存,以便設施經理將來用作先例參考。 
b) 上述紀錄須儘快抄送多元共融事務處作保存,以確保校園各處均以一致的原則處理請求。 
c) 設施經理作出任何初步決定前必須參考先例。相應的部門須作內部紀錄以備將來參考,而多元共融事務處亦會把過去的請求集中存檔。若先例與本指引相抵觸,則以後者為準。 
d) 如設施經理初步決定不接納要求人士的請求,則應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多元共融事務處以作記錄。多元共融事務處可諮詢其他相關方和/或獲指派之副校長,和/或尋求外部法律意見或專業意見,並向設施經理提供建議,及在合適時協助尋求提供合理便利所需的資源。

12根據本指引處理的個案,設施經理須就要求人士的關注,瞭解請求的實況和性 質,並提供適當支援和協助。多元共融事務處將適時向要求人士提供有關《多 元共融政策》和投訴程序的資訊,並與設施經理跟進以採取適當的預防或補救措 施。有關請求應以公平及實際可行的方式處理。視乎法律和私隱問題而定,處理 個案過程的文字紀錄應適當地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