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3 | 任何向教學、專業和/或行政服務部門提交的有關校園設施使用的歧視和/或騷擾 的投訴,應交由防止歧視及性騷擾委員會提供意見和協助,以確保處理事件的一 致性。 |
| 14 | 如個案不屬於本指引範圍,則應根據個案類別,轉交有關部門/單位處理。 |
| 15 | 對於香港反歧視法例涵蓋的個案,如上述非正式的程序(上文第6至12段)未能成功解決問題,相關的要求人士可以根據《處理歧視投訴程序》向防止歧視及性騷擾調停/投訴小組提出正式投訴。 |
| 16 | 為免生疑問,本指引不影響任何要求人士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香港反歧視法例所涵蓋的歧視及/或騷擾投訴。 |
(中、英文版本內容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024年11月
